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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发布:2022-12-02 15:34,更新:2024-04-30 07:30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处理和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需材料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本市商事主体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的产品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1份;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
涵盖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处置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联系方式

  •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华尔顿大厦4楼
  • 电话:0595-22515806
  • 经理:郑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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