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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7-04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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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必须于注册日起5年内使用,以避免成为商标未使用的撤销目标。商标未使用亦可能造成无法延展的问题。

如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并不会影响商标注册之效力,并且只要不是变更商标的本质,即原则上允许该情况。已注册的商标不可透过修改变更,在必要情况之下,建议重新提交申请案。

 

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从公告或再公告日起2个月内或审查员同意的2个月以内的延长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员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下称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需要附带异议理由的陈述书。

审查员收到异议理由书后,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送达异议理由书的副本,被异议人接收异议理由书副本后1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同意延期内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被异议人不对异议理由书进行答复,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理由书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书面的意见书,审查员会将意见书的复印件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收到该意见书后的1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同意延期内可以提交反驳书,并于收到意见书后的2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同意延期内提交证据,如果异议人不向审查员提交证据,将视为放弃该异议申请。

审查员收到异议人提交的反驳书后需将其复印件送达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人的证据复印件日起2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同意延期内需要提交证据,该证据将由审查员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接收到被异议人的证据后,需要在1个月内或在审查员同意延期的时间内提交“回复证据”,审查员收到异议人的“回复证据”后将其复印件送达给商标注册申请人。

审查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据以裁决,将再进行听证再做出核准与否的裁定。对裁定不服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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