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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晋江泉州公司股权转让范文

更新时间
2025-01-1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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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晋江泉州公司股权转让范文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权转让广泛存在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包括自然人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由于各种原因,公司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尤其是因公司未成立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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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为读者在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时提供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和转让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的价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股权交易价格的认定与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约定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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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转让未经批准或未通知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股权无效。

因公司未成立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如何履行

因公司未成立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未成立之前,只是一个法律事实,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人数的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章程对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作了规定,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但是此时公司尚未成立,因此双方仍然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如果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则按照双方协议办理;如果股东之间存在争议,则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解决。在此情形下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此类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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